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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余红旗与王玉荣、李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红旗,王玉荣,李海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33号原告余红旗,女,汉族,1970年11月6日生,住南阳市。被告王玉荣,女,汉族,1966年12月7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李海新,男,汉族,1964年3月19日生,住址同上(系王玉荣丈夫)。原告余红旗与被告王玉荣、李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诉状中没有写明二被告王玉荣、李海新的具体住址,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也未提供出被告的具体住址。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红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原告余红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靖玥审 判 员  卢成玺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