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余红旗与王玉荣、李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红旗,王玉荣,李海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33号原告余红旗,女,汉族,1970年11月6日生,住南阳市。被告王玉荣,女,汉族,1966年12月7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李海新,男,汉族,1964年3月19日生,住址同上(系王玉荣丈夫)。原告余红旗与被告王玉荣、李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诉状中没有写明二被告王玉荣、李海新的具体住址,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也未提供出被告的具体住址。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红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还原告余红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靖玥审 判 员 卢成玺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