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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泗非诉行审字第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泗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霞、江舟计划生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泗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霞,江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泗非诉行审字第0081号申请人泗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傅荣生,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其战,该局法规员。被申请人张霞,女,汉族。被申请人江舟,男,汉族。申请人泗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申请人张霞、江舟夫妇于2007年X月XX日生育一女孩后,又于2012年X月XX日违规生育一女孩,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申请人依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5月3日作出泗人计生征决字(2013)第00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其主要内容是:征收被申请人张霞社会抚养费30280元,征收被申请人江舟社会抚养费30280元。该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5月8日留置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泗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间内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和听证权利告知书,于2013年11月16日在本院第九法庭进行了听证。到庭参加听证的人员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杜其战,被申请人张霞、江舟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每个公民都有遵守计划生育义务。若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被申请人张霞在调查时自认在没有准生证情况下多生育二胎,该违法事实有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张霞的调查笔录等证据相印证。因此,被申请人违法超生事实存在。《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作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征收数额未超过法定幅度范围。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人泗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所作的泗人计生征决字(2013)第000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二、加收滞纳金自2013年9月9日起,每日按征收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至被申请人张霞、江舟交清该款或法院强制执行完毕该款项之日止(加收滞纳金数额不超过征收款本数)。申请执行费,由被申请人张霞、江舟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 亮审判员 顾秋阳审判员 鲍雪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