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商某某诉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某,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1073号原告商某某,男。被告金某某,男。原告商某某诉被告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某某诉称,2010年12月26日被告因急用现金在我住处向我借款30000元,约定还款期3个月,利率为20‰,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迟迟不予归还,直到2013年6月11日,被告仅还款5000元,余款及利息被告推脱不还。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借款25000元及利息156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贷款借据一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以及对此借款原告一直在追讨之中。被告未作答辩。审理中本院调查被告金某某时,金某某认为借款属实,但经济能力有限,暂时不能清偿。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金某某承认属实,故对原告提交的借据予以认定。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可以确认以下事实:被告金某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于2010年12月16日向原告商某某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3个月利息共计1800元,即月利率为20‰。借款到期后被告归还了1800元利息,本金未还。经原告追要,被告于2013年6月11日归还本金5000元,原告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被告金某某无异议,原告请求归还25000元借款,应予支持。约定月利率为20‰,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原告主张利息15600元,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某某偿还原告商某某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156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内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育森审 判 员 井小军人民陪审员 郭志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