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马伟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马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被执行人马伟平。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与马伟平因追偿权纠纷一案,莱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作出的(2013)莱山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烟台市住房置业担保中心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债权总标的数额7409.12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数额7409.12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3)莱执字第57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并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绪波审 判 员 唐茂群代理审判员 杨伟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茂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