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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诉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中华、邓月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中华,邓月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诉保字第59号申请人永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永丰。被申请人李中华,女性,46岁,1966年12月25日,汉族,地址:永兴县便江镇文昌社区沿江北路146号1单元。被申请人邓月芬,女性,46岁,1967年7月12日,汉族,地址:永兴县便江镇文昌社区沿江北路146号1单元。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李中华、邓月芬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障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中华、邓月芬的银行存款31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国                                       会法 官 寄语: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届满前三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未办理续保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