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刑减字第00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玉如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当事人
张玉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咸刑减字第00320号 罪犯张玉如,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在马栏监狱服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2011)咸渭刑初字第002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玉如因贩卖毒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8月2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玉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0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玉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0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玉如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玉如的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并处罚金5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审 判长 刘彩霞 审 判 员 潘义民 代理审判员 张 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快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