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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范忠青与孙文池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忠青,孙文池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1051号原告范忠青,农民。被告孙文池,农民。原告范忠青与被告孙文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于83年盖有三间房,不知道被告哪年私自在我住房后面约一米远的地方栽了三棵榆树。多年来树木已经长大,整个树脑袋紧紧压在我的住房顶子上,几年来的风吹雨打致使我的住房房檐被破坏的豁豁牙牙,导致下雨时被树木扫烂的地方往屋内流水,整个房顶上的砖被扫的乱七八糟,房顶上的砖大部分被扫破。鉴于以上情况我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被告不予理睬。以后几经大队调解仍未奏效,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我又找到王寺派出所,至今未能得到解决。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刨除我住房后面的三棵树,依法赔偿我维修房屋的经济损失2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的三棵榆树已经种了40多年了,我种树的时候原告的房子是一出水,都在前面出水,原告盖房时应该留出滴水檐,但原告盖房时后面没有留出滴水檐。原告盖房时向后又扩出大约5公分的地基。如果原告盖房时留出滴水檐,我家的树根本就不会扫到原告的房子,对原告的房子造不成损坏。原告说因为我家的树对他家的房子有妨碍,曾经找大队协商解决,但是大队干部根本没有找过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前后邻居,原告房屋后有被告种植的三棵树。原告主张因被告在自己房屋后面种植的三棵树导致自己的房屋被破坏,自己分多次维修共计花费维修费用约2500元,提交现场照片三张,97年3月16日购买油毡、塑料布收据一张,2000年3月28日购买油毡收据一张,2003年4月18日购买油毡塑料布收据一张,2006年5月8日购买油毡收据一张,2009年4月17日购买油毡塑料布收据一张,2013年7月3日购买塑料布收据一张。被告对现场照片三张予以认可,对原告提交的所有票据均不认可。本院认为,邻里之间应互谅互让,和睦相处,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在原告房屋后的三棵树对原告的住房造成损坏,被告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维修房屋花费约2500元,提交的票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文池停止侵权行为,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清除在原告房屋后面的三棵树。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志勇陪审员  杨方祥陪审员  李 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