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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汩执字第00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向建设申请执行人保财险岳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建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汩执字第00681号申请人向建设,男性,地址范家园镇农科村八组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地址岳阳站前路本院于2013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向建设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侵权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依据文书编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向建设案款95653.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95653.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年汩执字第006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寒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