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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厦执行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外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厦执行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洲,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外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世臣,总经理。在诉讼阶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厦民初字第777号保全了被执行人天津外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和房产。在执行阶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厦民初字第777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天津外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外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1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启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