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桐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生容、桐乡市桐泰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生容,桐乡市桐泰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桐保字第6号提请人:桐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王生容等11人。被申请人:桐乡市桐泰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石门镇工业园区3幢。法定代表人:陆鹤高,执行董事。提请人桐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王生容等11人与被申请人桐乡市桐泰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3年11月16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桐乡市桐泰制衣有限公司所属的83504元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生容等11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王生容等11人的财产保全请求;二、即日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桐乡市桐泰制衣有限公司所属的83504元相应价值的财产。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应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将解除保全措施。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东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行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