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开民初字第0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夏斌与孙妙福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斌,孙妙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开民初字第0427号原告夏斌,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依群,女,1953年12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德龙,男,1949年2月28日生,汉族。被告孙妙福,男,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龙,男,1988年6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雪芳,女,1966年1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斌诉被告孙妙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斌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0元,由原告夏斌负担。审 判 长 李跃辉人民陪审员 沈双妹人民陪审员 叶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