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吴开民初字第0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夏斌与孙妙福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斌,孙妙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开民初字第0427号原告夏斌,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依群,女,1953年12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德龙,男,1949年2月28日生,汉族。被告孙妙福,男,1965年4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龙,男,1988年6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雪芳,女,1966年11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斌诉被告孙妙福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斌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80元,由原告夏斌负担。审 判 长  李跃辉人民陪审员  沈双妹人民陪审员  叶 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