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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执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魏万存、李方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万存,李方成,刘学松,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430号申请执行人:魏万存,男,汉族,1967年4月23日生,住。被执行人:李方成、刘学松、王浩我院执行的魏万存诉李方成、刘学松、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已确认并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秀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