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35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洪兴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洪兴海;孙秀平;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黄执字第3574-3号 申请执行人洪兴海。 申请执行人孙秀平。 被执行人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振刚,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44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执行人民币12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洪兴海、孙秀平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黄执字第357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卿 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 人民陪审员 薛 研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