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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35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洪兴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洪兴海;孙秀平;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黄执字第3574-3号 申请执行人洪兴海。 申请执行人孙秀平。 被执行人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振刚,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44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执行人民币12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洪兴海、孙秀平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黄执字第357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卿 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 人民陪审员  薛 研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