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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李伟、赵春红等与平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计划生育)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赵春红,平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平行初字第52号原告李伟,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平舆县。原告赵春红,女,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址同上。被告平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平舆县城东皇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马长看,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飞,平舆县射桥镇副镇长。委托代理人王中秋,平舆县射桥镇计生办工作人员。原告李伟、赵春红不服平舆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平人口征决字(2013)第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问题已经经协调解决为由提起撤诉请求。��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麻 腾审判员 李 勇陪审员 赵启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勾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