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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刑减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罪犯郭长权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长权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咸刑减字第00311号罪犯郭长权,男,汉族,1984年12月30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咸渭刑初字第0036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长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4日止),并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生效后,2011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郭长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长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2个。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长权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长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4日止),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彩霞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快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