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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与安建玲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安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负责人廖江玲,行长。被执行人安建玲,女,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双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期间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由双方当事人按协议自觉履行,逾期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安建玲愿以房产依法处置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的(2012)双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胡剑涛审判员  袁群辉审判员  周央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