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执字第002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陕西柳工世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小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柳工世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小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29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柳工世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北段192号。法定代表人:张经建,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小定,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姬家乡东城坊村,村民。申请执行人陕西柳工世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小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009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柳工世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进行执行和解未果,申请执行人陕西柳工世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王小定案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执字第0029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罗 娟执行员 王晓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逄振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