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曹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詹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曹民初字第303号原告詹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应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詹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光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