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二初字第0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万文忠与博望区博望镇新城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文忠,博望区博望镇新城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二初字第00139-1号原告:万文忠,男,194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水县。委托代理人:张裕斌,江苏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博望区博望镇新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委托代理人:章宏业,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戴夏涛,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文忠与被告博望区博望镇新城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文忠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万文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文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万文忠负担。审 判 长 尹 江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人民审判员 夏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解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