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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李九栋与王红卫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九栋,王红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李九栋,男。被执行人王红卫,男。李九栋与王红卫追偿权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5日作出的(2013)铜印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红卫未自觉履行义务,李九栋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11月8日依法立案,同日向王红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李九栋支付案件款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王红卫已向申请执行人李九栋主动履行了案件款5085元(含李九栋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5元),且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3)铜印民初字第002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廉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