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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38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青岛华美机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8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57号。法定代表人毛波,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青岛华美机绣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太行山二支路45号。法定代表人高志刚,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9)黄商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3146065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案件执行费33861元被执行人已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黄商初字第4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