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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2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原告于福顺与被告刘玉民王贵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福顺,刘玉民,王贵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2744号原告于福顺委托代理人武汉仕,承德县高寺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玉民被告王贵友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福顺诉被告刘玉民、王贵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福顺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福顺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福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于福顺负担。审判员 姜 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常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