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获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燕与郭呈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燕;郭呈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获执字第776号 申请人张燕。 被执行人郭呈贤。 关于张燕申请执行郭呈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潘贵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