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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获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张燕与郭呈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燕;郭呈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获执字第776号 申请人张燕。 被执行人郭呈贤。 关于张燕申请执行郭呈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3)获民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潘贵喜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