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3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胶南市中等职业专修学校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胶南市中等职业专修学校,青岛奥林特外事翻译专修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799号申请执行人胶南市中等职业专修学校,住所地胶南市灵山路59号。法定代表人石兆胜,职务校长。被执行人青岛奥林特外事翻译专修学院,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栾兆竹,职务院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8)黄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190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案件执行费2750元被执行人已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黄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