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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37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胶南市中等职业专修学校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胶南市中等职业专修学校,青岛奥林特外事翻译专修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799号申请执行人胶南市中等职业专修学校,住所地胶南市灵山路59号。法定代表人石兆胜,职务校长。被执行人青岛奥林特外事翻译专修学院,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栾兆竹,职务院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8)黄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190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案件执行费2750元被执行人已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黄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