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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35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洪兴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574-3号申请执行人洪兴海。申请执行人孙秀平。被执行人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李振刚,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44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执行人民币12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洪兴海、孙秀平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执字第357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