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357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洪兴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574-3号申请执行人洪兴海。申请执行人孙秀平。被执行人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香港东路139号。法定代表人李振刚,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44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执行人民币12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洪兴海、孙秀平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黄执字第357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