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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浔民初字第2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李敏与林榆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榆桂;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浔民初字第2919号 原告李敏,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委托代理人卢远业,男,桂平市业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卢长辉,男,桂平市业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林榆桂,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桂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敏与被告林榆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敏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敏负担。 审判员  柒彩春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谢红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