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20-12-08
案件名称
叶江平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叶江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5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江平,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重庆市忠县,因本案于2013年3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辩护人马彬,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刑诉[2013]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江平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奇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江平及其辩护人马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因被害人曾某1与被告人叶江平的妻子靳某发生婚外情,破坏了被告人叶江平的家庭生活。2013年3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叶江平约被害人曾某1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西槎路尚丰水疗休闲中心附近见面,解决二人之间的问题,见面后,两人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叶江平持弹簧刀朝被害人曾某1的胸部捅刺二刀,致被害人曾某1受伤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曾某1系被他人刺伤胸部,刺破右肺及右肺静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叶江平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候抓捕。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叶江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江平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是故意伤害罪。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去见被害人曾某1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家庭纠纷,希望可以放过其妻子,并不是为了杀死被害人曾某1的目的。2.在被告人和被害人打斗的过程中,是双方先发生争吵在推搡打斗,最后才捅伤了被害人曾某1。被告人的弹簧刀几年前购买一直放在车上的,他下车的时候拿弹簧刀的目的是为了壮胆,而不是为了伤害被害人曾某1。不是有预谋的带刀杀死被害人曾某1。3.案发后被告人叶江平主动拨打110、120对被害人曾某1进行施救。综上,被告人叶江平应该构成故意伤害罪。4.被害人曾某1本身有过错,而且情节比较恶劣,被害人想利用视频作为要挟带走被告人妻子,正因为被害人的品行恶劣带导致被告人情绪激动。5.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其在发现被害人曾某1受伤后积极主动拨打110、120。6.被告人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7.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谅解。请求法庭从轻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江平与靳某是夫妻关系。靳某在网上聊天时认识了被害人曾某1,两人曾发生性关系。后被被告人叶江平发现,靳某遂主动停止与被害人曾某1来往。2013年3月7日,被害人曾某1来到广州,以散发裸照为由威胁靳某与其一起离开广州,靳某随后被迫答应与其离开。靳某于2013年3月9日将行李交给被害人曾某1,后被被告人叶江平发现。当晚21时许,被告人叶江平约被害人曾某1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西槎路尚丰水疗休闲中心附近见面,解决二人之间的问题。见面后,两人发生争执及打斗。期间,被告人叶江平持弹簧刀朝被害人曾某1的胸部捅刺二刀,致被害人曾某1受伤倒地死亡(经法医鉴定:曾某1系被他人刺伤胸部,刺破右肺及右肺静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叶江平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现场等候抓捕。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叶江平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了1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控辩双方予以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110警情信息表证实:2013年3月9日21时许,因被告人叶江平的妻子靳某与被害人曾某1发生婚外情,被告人叶江平与被害人曾某1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城市广场见面后打架,被告人叶江平持弹簧刀捅伤被害人曾某1,致被害人曾某1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叶江平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过来处理。2、经被告人叶江平、证人靳某作案工具弹簧刀一把照片证实弹簧刀就是被告人叶江平用来捅伤被害人曾某1的作案工具。3、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叶江平持有的弹簧刀一把。4、公安机关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调取的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叶江平的手机号为136××××7758的手机于2013年3月9日晚21点29分至21点57分与被害人曾某1手机号为180××××0396的手机有5次通话记录,其中四次主叫,一次被叫.21点58分,被告人叶江平的手机号为136××××7758的手机多次拨打110和120。5、被告人叶江平的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叶江平年满18周岁,负完全刑事责任。6、死亡医学证明书存根证实被害人曾某1于2013年3月9日死亡的事实。7、被害人曾某1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曾某1的身份情况。8、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穗公云(司)鉴(法)字[2013]202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曾某1右锁骨中线第六肋处有一处创口,胸骨体上段有一处创口。根据尸体检验,被害人胸部创口创缘整齐,符合锐器作用所致;损伤致右肺贯穿伤,右肺静脉破裂,右胸腔及心包腔大量积血,结合其双眼球、睑结膜苍白,口唇粘膜苍白等失血性休克征象,曾某1系因失血性休克死亡。鉴定意见:被害人曾某1是被他人刺伤胸部,刺破右肺及右肺静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9、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穗公云(司)鉴(DNA)字[2013]084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尚丰水疗楼梯上血迹、停车场入口处地上血迹、尚丰水疗门口地上血迹、7天连锁酒店门口地上血迹、刀刃上血迹、刀柄擦拭子、叶江平左手掌上血迹、叶江平裤子上血迹检出的生物成分来自曾某1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99%;被害人曾某1是曾某2和黄水仙的亲生儿子的可能性大于99.99%。10、被害人曾某1所拍不雅视频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曾某1与靳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实。11、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记录证实:被害人曾某1与被告人叶江平夫妇见面后被告人叶江平持刀捅刺被害人及追赶被害人的事实。12、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调取的尚丰水疗视频证实被害人曾某1被被告人叶江平追赶进尚丰水疗大堂的事实。13、广州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叶江平进行人身搜查,查获扣押弹簧刀一把,带自动装置,木色刀色,打开长约二十公分。14、广州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的穗公(云刑技)勘(2013)0472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西槎路尚丰水疗休闲中心门口北100米处停车场一直延伸到尚丰水疗休闲中心内。尚丰水疗休闲中心北100米处的七天酒店停车场可见一处滴状的血迹,在尚丰水疗休闲中心停车场收费亭西侧开始,有一成趟滴状血迹经过停车场一直延伸到尚丰水疗休闲中心一楼大厅内到一楼通往二楼的楼梯上,在血迹终止位置有一具男性尸体,身上有大量血迹。15、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出具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证实现场的地点就是被告人叶江平与被害人曾某1打架现场及追赶后倒地死亡的现场。16、被告人叶江平亲属与被害人亲属签订的调解协议、被害人亲属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叶江平亲属代其向被害人曾某1的亲属赔偿了19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17、被告人叶江平与被害人曾某1的QQ聊天记录证实:被害人曾某1将其所录制的不雅视频及照片发给被告人叶江平及向被告人叶江平索要金钱的事实。18、证人靳某(被告人叶江平妻子,目击证人)证言:叶江平是我老公。我去年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男子,叫曾某1,我去西安见过他,还跟他发生了性关系。后来我老公知道了,曾某1就把我和他发生性关系的图片发给我老公,之后我和曾某1再也没有见面了,只是有时通一下电话。2013年3月7日中午,我在工厂吃完饭,我见到曾某1在工厂门口楼下等我,我就偷偷出去见他。他说要带我走,让我收拾好衣服跟他过日子。我说我还有个家,他说如果我不跟他走的话他就把我和他之前做爱的图片贴到我们工厂门口。我说我考虑一下,然后我们就分开了。3月8日18时30分许,我带着儿子到工厂附近的铁路边散步,看见曾某1一个人在铁路边等我,他让我收拾衣服跟他走。3月9日晚上曾某1又在铁路边等我,我怕曾某1真的拿我们做爱的图片在工厂附近贴,就答应跟他走,他让我把我的身份证给他,他今晚就去买明天的火车票。我回厂收拾好衣服,到了晚上八点多的时候我把衣服偷偷拿给曾某1,当时他叫我马上跟他走。我说不行,我要等到明天早上才可以走,然后他就走了。我回厂时我老公进我办公室,他问我刚刚拿了一包东西给谁,我说我没有拿东西给谁,他说他亲眼看到了。我就跟他吵起来。然后他扇了我几巴掌,我就不说话。后来我老公就问我,是不是曾某1来找我了,是不是拿东西给了他。我就跟老公说是。然后我老公让我打电话给曾某1,让他把我东西还回来。我就用我老公136××××7758电话打曾某180××××0396的电话,让他把我东西还回来。曾某1不愿意,我老公就抢过电话,告诉曾某1说先把东西拿回来。等我和我老公处理完事情,再让他和我在一起,曾某1不同意就挂了电话。后来我老公问我曾某1住在哪里,他说想约曾某1当面谈谈。我告诉我老公曾某1住在大岗,我老公打电话给曾某1约他出来谈谈,曾某1同意了。当时曾某1说在大岗牌坊处等我们,我老公就到工厂车间找他堂哥一起去。我和我老公、他堂哥三个人开车到了大岗牌坊,打电话给曾某1,他说到城市广场了,我们三个开车到城市广场超市门口。停好车后,我老公叫他堂哥先下车,先站到对面先,我老公可能怕曾某1带人过来打他,他堂哥能出来帮忙。于是他堂哥就下车到了城市广场一间服装店门口站着,这时曾某1打电话过来让我们下车。我看见曾某1从右前方走过来,我老公和曾某1面对面。我就站在曾某1同一方向,斜对着我老公,我老公见到曾某1说就是你勾引我老婆,之后就抓住曾某1衣领,曾某1就抓住我老公的手,他们两个人就推打起来。我看到老公从裤袋后面拿出一把刀,往曾某1正面捅了一刀,当时曾某1用手挡了一下,不知道有无捅到,然后往后面跑,我老公就拿刀追。我也跟在后面追,我看到他们跑向公路边,我跑了几步就没有追了。我看不到他们后,我就往尚丰水疗那边走。我老公的大姐这时也过来找我们了,我和她碰面后,我们看到尚丰水疗门口有很多人,我们走过去后我老公就跑出来对我说曾某1被他捅了。我老公就打电话报警。我和曾某1发生性关系,是我自愿的,但他拍图片当时我不知道的,他后来告诉我,并说是要来留念的。我老公知道我和曾某1的事后,我曾打电话给曾某1说,我想回归正常生活。曾某1曾对我说,说看我老公有多爱我,他会向我老公要一笔钱。但具体他有没有做我不清楚。我老公没有跟我说过曾某1向他要钱的事。今晚我和我老公出去和曾某1见面时我没有看到他拿刀出去,那把刀他平时放在车上切水果的。经靳某辨认照片,其对被告人叶江平、被害人曾某1进行了确认。19、证人叶某1(被告人叶江平的工人)证言:2013年3月9日晚上九时许,我在厂里上班。我老板叶江平叫我跟他一起走,于是我上了他的小车。当时老板娘也在车上,在路上我看见老板娘打电话。之后我听到老板叶江平说了一句“有人勾引我老婆”。我们一起来到一个超市门口,叶江平就叫我下车。过了三四分钟,我看见叶江平和一个男子在相互推拉,他们推拉时老板娘站在旁边。之后我看见那个男子往我的反方向跑,叶江平在后面追。我想知道发生了什么事,也追了过去。后来他们往尚丰水疗方向跑,我跑过去后,看见叶江平站在一楼大厅打电话,在通往二楼的楼梯上有血迹。有一个男子用手捂住胸部,并且流着有血,我估计是被叶江平打伤的。于是我问叶江平怎么打架打出血来了,叶江平没理我。后来他打120通知救护车来,医生来后说那男子不行了,于是叶江平就打110报警,警察到现场后将叶江平带走。叶江平打过110后对着围观的人说被打的男子勾引了他老婆。经证人叶某1辨认照片,其对被告人叶江平进行了确认。20、证人叶某2(叶江平的姐姐)证言:2013年3月9日晚上9时许,我回家后听我妈说我弟叶江平和他老婆靳某在房间里吵架,后来就一起出去了。于是我打电话给叶江平,他说他们在石井城市,我就赶了过去。我去到城市广场时听到叶江平喊:“追他、追他”,因为我近视眼看不清楚,模糊中看见二、三个人影往尚丰水疗方向跑。我跑过去后看见一个男人跑到尚丰水疗大厅楼梯的一半就坐下来了,叶江平和叶某1在尚丰水疗门口。靳某在停车场门口岗亭附近。这时有人喊“流血”,叶江平就打电话报警和打120叫救护车并在现场等候。我问我弟弟怎么回事,他说那个男子来找靳某并把衣服行李都拿走了,要和靳某一起走,他就要靳某把行李拿回来。那个男人约他们在大岗牌坊等,后来让他们到石井城市广场等。他和靳某去到后,那个人先骂他并动手打他,于是他们就打了起来。公安人员过来后就将叶江平带走,并从叶江平身上搜出一把刀。我才知道我弟弟用刀捅伤了人,那把刀我见过,是我弟弟放在车上削水果用的。被打伤的人我见过,2012年国庆期间,我看到他和靳某从一个酒店房间出来,靳某说是客户,后来工厂经常有陌生电话打过来,我弟弟怀疑就按陌生号码打过去,才知道靳某有外遇。经叶某2辨认照片,其对被告人叶江平、被害人曾某1进行了确认。21、证人朱某1(尚丰水疗工作人员)证言:2013年3月9日晚上22时许,我看见一名男子从车场入口的保安亭方向跑过来,后面追着两男一女,那名女子一边追一边用普通话喊:“抓住他”。跑在前面的男子跑进大堂后就转右跑上二楼的楼梯,后面有一名男子追着上了几级楼梯就没追了。因公司规定穿便装的客人不能从楼梯上二楼,我就大声叫:“先生,你们不能上去。”最前面被追的男子听见我喊,就在快到二楼的地方停下来,坐在楼梯上。我就看见该名男子手上夹着一根烟,身边有一滩血。大约过了一分钟,被追男子就躺在楼梯上,我们就拿一条浴巾帮那名男子止血,过了一会警察就过来了。经证人朱某1辨认照片,其对被告人叶江平进行了确认。22、证人陈某(尚丰水疗的老总)证言:2013年3月9日晚上22时许,水疗会的工作人员来到办公室对我说有人打架了。我去到大堂后看见地面上有很多血,楼梯处躺着一个人,满身是血,于是我就拨打120和派出所电话报警。这时有一个戴眼镜穿黄色衣服的男子一边打电话一边走进大堂,他说人是他杀的,他打电话报警了,他不会走的。我没有亲眼看到打斗经过,但我翻看水疗会的录像看到21时58分有四个人追逐着向水疗会跑过去,跑在最前面的是死者,第二个是一个穿白色衣服的胖子,第三个是自称杀人者的姐姐,第四个是案犯。经证人陈某辨认照片。其对被告人叶江平进行确认。23、证人邓某1(正盛酒店保安)证言:2013年3月9日晚上22时许,我在正盛酒店值班室门口看见一名穿黄色衣服的男子和一名穿花黄色衣服的女子在追一名白色上衣的男子。他们从酒店外围跑到正盛酒店停车亭收费处,然后跑进尚丰水疗。接着,我看见被追的白色上衣男子躺在一楼楼梯上,追赶的两人也跟着跑进去,他们检查了一下伤者的伤势后就打了120和110电话。穿黄色衣服的男子出来后对我们说被他捅伤的男子勾引他老婆,还和他老婆上床并拍下照片。后来民警过来后就将穿黄色衣服的男子和穿花黄色衣服的女子带到派出所调查,他们都没有反抗和逃跑。经证人邓某1辨认照片,其对被告人叶江平进行了确认。24、证人黄某(尚丰水疗工作人员)证言:2013年3月9日晚上22时许,我在尚丰水疗上班时看见两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在追一名男子。那名女的边跑边喊“抓住他”,我以为是抢东西的,被追的男子跑进我们水疗,然后通过楼梯往二楼跑。跑到中间突然坐在楼梯上,手捂着胸口,那两名男子追上去发现那名男子坐在那里就走开了,走出大门后他们就打电话。接着,我看见那名男子躺在楼梯上,楼梯上很多血,大堂和大门外也有血,于是我们报警。120的医生来到时,那名受伤的男子已经死了。经证人黄某辨认照片,其对被告人叶江平进行了确认。25、证人曾某2(被害人父亲)证言:曾某1是我儿子,我听曾某1说过认识了一个叫夏小白的女子,夏小白在广州工作。2013年3月5日,曾某1买了到广州的火车票,去广州找夏小白。3月8日,曾某1打电话回来说已经拿到夏小白的行李了,很快就可以和小白回来了。到了3月10日,我们打曾某1的手机就一直处于关机状态。经曾某2辨认照片,其对被害人曾某1进行了确认。26、被告人叶江平的供述:2012年10月份,我翻看我老婆靳某的手机(134××××5188)和QQ记录,发现她有外遇。我查看了给我老婆发短信的人并打电话给他,他骂我不是男人,还发了他和我老婆睡觉的两段视频到我QQ(10×××96,密码是jingaihura或yejiangping123)上。我打开后发现真的是我老婆和那个男人做爱的视频。之后我质问我老婆,她承认去年6月份去西安找过那个男子,去年10月份那个男子也到广州找过她。我给那个男的打电话让他把视频销毁,他说叫我给钱才销毁,我问对方多少钱,他说我有多爱我老婆就给多少钱。后来我没有给钱,我打电话给对方让他不要再找我老婆,他同意了。2013年3月9日晚上8时许,我父亲告诉我,我老婆把行李放在我厂附近的一间楼梯间就走了,我怀疑我老婆好上的那个男子过来了。我问我老婆,开始她不承认,后来我打了她,她就承认了。于是我就打那个男的手机,叫他把我老婆行李送回来,他说不送,叫我们出去。出于安全考虑,我从厂里带了一个叫叶某1的员工出来,我告诉叶某1,有一个男的勾引我老婆,现在找上门了,等一下可能要打架。叶某1没说什么就跟着我上车。我开车来到找那个男的,但对方不在,我老婆用我的电话打对方的电话,那个男的说在城市广场好又多门口,我就开车到好又多与尚丰水疗中间,把车停在那里。那个男的没到,我老婆又用我的手机打对方手机,对方说快到了,叫我们下车。我们去到的时候我就叫叶某1一个人先下车了,然后我就不知道他去哪里了。我下车时顺手从副驾驶的杂物箱拿了一把弹簧刀放在右边裤袋,因为我听我老婆说那个男的很能打,所以我要拿刀防身。我和老婆下车后,有一个男的走过来,我认出这个男的就是和我老婆好上的那个(看过他和我老婆的视频)。我就向那个男的走过去,并质问他为什么没有把我老婆的行李拿出来,那个男的对我说:“你他妈的王八蛋,你敢打她。”说完他就往我胸口打了一拳,我当时还手用手打了他的胸口一下。那个男的还想上来打我,我就从裤袋里掏出弹簧刀,打开往那个男的身上乱捅,不知道有没有捅到他。他就往尚丰水疗的方向跑,我拿刀在后面追,我一边追一边叫“抓住他”,我追的时候看到叶某1隔着一排车向我跑过来。我追了30-40米到尚丰水疗门口,我看到我追的男子身上有血,我才知道我捅伤了他,那个男的跑到尚丰水疗里面右边楼梯坐下来,我没有追过去。就用我的手机拨打了110报警,后来又打了120。我打了电话看见我老婆和叶某1、我姐叶某2也在门口,民警到来时我承认是我捅伤的,并把弹簧刀交给了民警。我知道我捅伤的男子叫曾某1,是我老婆说的,是四川人。我带刀是为了防身,我用的弹簧刀刀柄是木头的颜色,刀身是白色,打开有20多公分长,是几年前在同德围一个摆地摊那里以20多元买的。关于被告人所提的辩解及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经查,故意伤害是指故意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主观上并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并无积极追求也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发生。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上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均证实被告人在捅刺被害人后某继续追赶被害人的行为,但当其进入尚丰水疗的大堂后发现被害人身上有血迹,已经停止追赶并放弃对被害人继续实施侵害行为,而是立即打电话报警及拨打急救电话,可见被告人并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的发生,故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该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中,靳某的证言、被告人叶江平的供述、被害人曾某1与靳某不雅视频及照片、被告人叶江平与被害人的QQ聊天记录,均证实了被害人与靳某在被告人叶江平与靳某的婚姻存续期间与靳某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将不雅视频及照片发给被告人,其行为对被告人的精神形成了巨大的刺激。根据靳某的证言及被告人叶江平与被害人的QQ聊天记录证实,被害人以与靳某不雅视频及照片对靳某及被告人叶江平进行要挟及勒索,故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重大过错。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对本案有重大过错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江平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不当,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曾某1对本案的引发负有重大过错,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江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公诉人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江平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江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9日起至2019年3月8日止)。二、作案用的弹簧刀一把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易建明审判员 张卫勇审判员 文方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琪吴伟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