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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3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邹城市福临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合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天圆汇通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城市福临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合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天圆汇通科技有限公司,王代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3283号原告邹城市福临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宪新,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玉生。被告山东合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兴友,职务董事长。被告山东天圆汇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稚斌,职务总经理。被告王代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城市福临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合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天圆汇通科技有限公司、王代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城市福临工贸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城市福临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城市福临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6元,诉讼保全费1612元,原告承担3900元。审判长  潘光辉审判员  孟 杰审判��芦雅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 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