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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王利与黄克胜、林忠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黄克胜,林忠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商初字第604号原告:王利。委托代理人:林华钟。被告:黄克胜。被告:林忠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与被告黄克胜、林忠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王利负担。审 判 长  刘崇岭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人民陪审员  林维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