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蓝克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克柱,程晓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2360号申请执行人蓝克柱。被执行人程晓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蓝克柱与被执行人程晓谟侵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5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兰恭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