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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23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蓝克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克柱,程晓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2360号申请执行人蓝克柱。被执行人程晓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蓝克柱与被执行人程晓谟侵权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3)即民初字第54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兰恭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