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3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凤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79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北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徐戈庄村。法定代表人管增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于凤菊。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4)黄民初字第34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60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向本院交付案款63769元(含执行费3769元),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黄民初字第340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