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保字第0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6-12-24
案件名称
某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与黄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航天恒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黄迪,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保字第00065-3号原告:某技术应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黄某。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某。本院受理原告某技术应用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原告以其所有的陕X×××××号奥德赛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某技术应用有限公司所有的陕X×××××XXX号奥德赛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车辆型号:XXXXXXX,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XXXXX,发动机号:XXXXXXX)上述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娜娜代理审判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雅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