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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保字第0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6-12-24

案件名称

某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与黄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航天恒星空间技术应用有限公司,黄迪,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保字第00065-3号原告:某技术应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黄某。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某。本院受理原告某技术应用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原告以其所有的陕X×××××号奥德赛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某技术应用有限公司所有的陕X×××××XXX号奥德赛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车辆型号:XXXXXXX,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XXXXX,发动机号:XXXXXXX)上述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10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娜娜代理审判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雅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