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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刑减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博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咸刑减字第00317号罪犯张博,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日作出(2011)咸秦刑初字第00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执行至2014年8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5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3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3个积极。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博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博的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并处罚金5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 判长 刘彩霞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快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