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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9-13

案件名称

蒋俊与安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俊,安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蒋俊,男。被执行人安建玲,女。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双民一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安建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建玲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期间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由双方当事人按协议自觉履行,逾期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安建玲愿以房产依法处置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2)双民一初字第4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胡剑涛审判员  袁群辉审判员  胡耀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