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隆民初字第1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隆化县汤头沟镇富新村六组村民与隆化县海峡矿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化县汤头沟镇富新村六组村民,隆化县海峡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隆民初字第1854号原告隆化县汤头沟镇富新村六组村民,负责人,胡清山组长。被告隆化县海峡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汤头沟镇汤头沟村。法定代表人:游传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化县汤头沟镇富新村六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德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