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9-13
案件名称
汪祥荣与周仁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汪祥荣,男。被执行人周仁乐,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台黄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仁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仁乐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周仁乐自觉按(2013)台黄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人已领取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台黄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胡剑涛审判员 袁群辉审判员 胡耀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