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临澧支行与张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张敏,杨菊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民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被执行人张敏,男。被执行人杨菊林,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敏、杨菊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临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本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敏、杨菊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澧支行借款162948.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偿还��力,要卖房还款,因卖房过程复杂且漫长,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临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建洲审判员 马 俊审判员 虞典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晏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