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行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通达商砼有限公司与平舆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环保)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通达商砼有限公司,平舆县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平行初字第60号原告驻马店市通达商砼有限公司,住址平舆县郭楼镇。负责人,代振林。被告平舆县环境保护局,地址:平舆县城清河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严俊亭,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斌,平舆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洪涛,平舆县环保局工作人员。驻马店市通达商砼有限公司不服平舆县环保局对其作出的平环罚决字(2013)第031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问题已经经协调解决为由提起撤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麻 腾审判员 李 勇陪审员 赵启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勾向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