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法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6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郭广娟与赵玉清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广娟,赵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法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郭广娟被执行人赵玉清本院在执行郭广娟与赵玉清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武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新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志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