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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龙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吕坤与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坤,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民初字第748号原告:吕坤。委托代理人:刘学勤。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伟匡。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坤诉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坤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坤负担。审判员 金 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赛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