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吴阳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阳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3570号罪犯吴阳,男,199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巴南区人,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6日作出(2010)巴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8月3日本院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5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吴阳减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以罪犯吴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2次记功、1次市级改造积极分子的行政奖励,悔改表现突出,提请减刑一年四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吴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吴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十二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 殊审 判 员 王宗富代理审判员 唐代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