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二初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与文治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文治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二初字第90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段海发,系该行行长。住所地:嘉禾县珠泉镇金田路***号。委托代理人刘彪,该行资产保全员。被告文治平。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与被告文治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诉称:被告文治平于2012年7月24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为15%,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法。并与我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但被告文治平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和支付利息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经原告催讨未果。截止2013年11月7日已欠本息合计3774.67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障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文治平偿还尚欠原告贷款本金3489.89元及至2013年11月7日止的利息284.78元,合计28808.94元,并承担2013年11月7日起至履行完毕止的相应利息;二、受理费等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本案后,以原告起诉状所确定的被告文治平的地址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时,因被告文治平不居住该地址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也有向法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没有提供被告文治平的准确送达地址,法院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文治平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县支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仕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文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