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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商特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陈耀哲等民事裁定书(3)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陈耀哲,黄燕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特字第19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责人:金建英。委托代理人:钱珍美、徐庆。被申请人:陈耀哲。被申请人:黄燕丽。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申请人陈耀哲、黄燕丽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张胜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