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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2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詹国强与姜卫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国强,姜卫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760号原告詹国强。委托代理人毛荣中。被告姜卫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国强诉被告姜卫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亦未向本院申请要求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灿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迎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