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商初字第2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詹国强与姜卫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国强,姜卫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2760号原告詹国强。委托代理人毛荣中。被告姜卫祥。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国强诉被告姜卫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亦未向本院申请要求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灿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迎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