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原告罗宁与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卫生局信息公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宁,南京市鼓楼区卫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鼓行初字第83号原告罗宁,女,汉族。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卫生局,住所地在本市中山北路540号。法定代表人周颖秋,局长。委托代理人李丰,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宁诉被告南京市鼓楼区卫生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诉讼权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宁承担。审 判 长 李 彭审 判 员 鹿海彬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张智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