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环民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770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王某某、甘肃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私下进行了协商,现已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韩鹏云审 判 员 乔维贤代理审判员 黄 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