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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执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邵阿平租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字第00447号申请执行人邵阿平被执行人晋州市文化中心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3)晋商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2013)晋商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姚云豹执行员  李志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延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