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5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舜与被告童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舜,童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5112号原告王舜。委托代理人宋朝晖,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开志,四川永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雪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舜与被告童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舜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王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舜撤回对被告童雪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