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盛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柴民初字第187号原告:盛某。委托代理人:胡琳琳,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某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盛某负担。审 判 员 宋建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