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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刑执字第18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5

公开日期: 2019-06-25

案件名称

顾怀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顾怀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18950号罪犯顾怀鲜,男,汉族,1993年7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三月一日作出(2011)西法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怀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顾怀鲜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1)昆刑终字第17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顾怀鲜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安宁监狱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四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贫困证明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怀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包建明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亚琦 来源: